协会章程
2021-12-22 23:00:47 默认管理员

海南省建设人力资源管理协会章程

海南省建设人力资源管理协会

第三届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海南省建设人力资源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为:Hainan Construction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Association

英文名称缩写为:HCHRMA

第二条  本会是海南省境内建设或相关建设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行业发展、促进资源开发、提升人才质量为己任,反映行业和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权益,组织开展建设行业人才教育培训、学术研究、协作交流、行业自律、咨询和社会服务,为全省建设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机关是海南省民政厅,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的住所设在海口市琼苑路省府住宅南区24栋301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建设人力资源相关课题研究和成果推广;

(二)研究国内外建设人力资源管理动态,组织建设行业人才学习、考察、交流;

(三)宣传政策,传达信息,贯彻行业相关部门的有关决定;

四)组织或参与建设人力资源相关专题调研、论证、鉴定、咨询活动,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咨询建议;

(五)编辑出版建设人力资源相关刊物和资料;

(六)围绕人才队伍建设,反映行业、会员的诉求和建议,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七)参与行业人才制度、标准、规范建设工作,组织行业人才交流会,为会员和企业选人用人提供平台。

(八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组织或参与建设行业人才库建设、项目评估、质量评估、资格论证、教材建设等活动;

(九) 组织开展建设行业人才教育培训、管理工作;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共服务事业;

(十)完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适宜委托给协会办理的相关业务。

第三章       

  本会的会员主要为在琼建设或相关建设行业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团体会员,根据需要也可吸收个人会员。

 申请入会的条件是: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申请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如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发给会员证

及时在本团体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的服务;

(四)监督本会的活动;

(五)对本会的活动提出批评建议;

(六)退会的自由。

第十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连续二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者,

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及重大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  本会由会员大会推选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  本会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是本会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本会常务理事由本会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正副理事长(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理事会议;

  (四)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本会设理事长(会长)1人,秘书长1人,并根据工作需要可设1至多名理事长(副会长)、副秘书长。理事长(会长)、秘书长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并选举产生。理事长(副会长)、副秘书长的任免由理事会决定。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正、副理事长(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主持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处理本会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为本会的日常工作机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本会根据业务发展和会员单位特性,协会本部设立秘书处(办公室财务部)、事业发展部(会员服务部)、教育培训部三个办事机构,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社团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责: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根据协会发展需要,另可设立多个分支机构。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由本会理事长(会长)提名,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并聘任。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二十   本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协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党委的领导下,坚持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以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基,以调动全体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着力点,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推动形成想作为、敢作为、善作为的良好风尚。

第三十条  协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三十   协会党支部负有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洁建设的主体责任,党支部书记为履行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协会支部成员应履行“一岗双责”;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党支部会议的议事规则,做到充分民主、有效集中,对协会发展战略、规划、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前置研究程序应予以研究并出具意见。

第三十  本会党支部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  本协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三十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三十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监督检查。

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三十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产管理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十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四十一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四十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十三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四十四  本会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四十五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政府相关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章  附  则

第四十 本章程经20211229日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五十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五十一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五十二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